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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5-06-09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印发的《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在浙江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

二、推荐条件

(一)推荐纳入保护名录的重点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已注册驰名商标;

2.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注册商标;

3.五年内在浙江省内被假冒、侵权两次以上,或存在他人商标恶意注册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4.老字号企业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

5.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二)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或终止的;

2.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许可人或使用人所提供的注册商标商品(服务)三年内因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列入各级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和推荐流程

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和审核推荐工作均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网址:https://zscqyjs.zjamr.zj.gov.cn/)进行。申请人和审核推荐单位登录“浙江知识产权在线”,进入“一站式管理”“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模块,进行申请和审核推荐工作。

(一)申请流程(6月27日前)

1.申请人(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线填写《申请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根据实际,选择推荐纳入方式:一是选择经省级有关单位推荐,申请人选择相应省级单位,点击提交;二是选择经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申请人根据登记注册地、或在浙江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选择相应的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点击提交。申请人数字化申请流程详见附件2。

(二)审核推荐流程(7月25日前)

1.省级有关单位审核推荐:

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认为可以纳入的,填写审核通过意见;认为需补正材料的,填写补正要求后退回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认为不符合条件或经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的,填写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并退回。全部审核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推荐函,省级有关单位于7月25日前加盖公章后(附件3)上传提交。

2.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

(1)初步审核: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认为可以纳入的,填写审核通过意见;初步审核认为需补正材料的,填写补正要求后退回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或经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的,填写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并退回。初步审核工作应于7月11日前完成。

(2)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审核推荐。审核认为可以纳入的,填写审核通过意见;认为需补正材料的,填写补正要求后退回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认为不符合条件或经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的,填写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并退回。全部审核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推荐函,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于7月25日前加盖公章后(附件3)上传提交。

四、工作要求

(一)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既是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需要,更是我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认真审核推荐,确保依法依规高质量完成。

(二)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局一并汇总各县〔市、区〕局信息)于6月13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审核推荐工作联系人一名(附件4),主要用于数字化系统账号开通(联系人浙政钉号13429663376)。

(三)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单位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审定,依法确定保护名录后,根据《办法》规定落实保护与服务举措。

联系人:业务咨询 0571-89761325、89761355、89761318;技术咨询 0571-89765202。


附件:1.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2.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数字化申请流程

    3.关于推荐纳入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函(模板)

    4.审核推荐工作联系人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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